大学生周某盗图冒充帅哥,约女主播一夜情。见到真人后,主播嫌弃对方长相不符合自己要求,遂离开,被对方阻止。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。主播报警后,法院这样判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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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浙江杭州,去年11月份,大学生周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主播颜某。周某向对方声称自己是富二代,并从网上盗用他人照片发送给颜某,谎称自己就是照片中的人。成功加到对方微信后,两人聊天暧昧。
某天,周某向颜某提出想与其开房见面,并答应事后会给她2000块钱。颜某应允。在酒店见到周某真人后,颜某很生气地质问对方为什么要拿帅哥照片骗人?并且数落了周某一顿后想离开。周某阻止,并准备动手打颜某。见势不妙,颜某被迫与其发生关系。
离开酒店后,颜某报警被人强奸。
一、男方观点
周某到案后,只承认两人是嫖娼,嫖资为2000元。有聊天记录可证明他的说法是成立的。其次,两人发生性关系时,女方并没有反抗。所以并不存在强奸行为。
二、女方观点
颜某供述称,在见到周某真人之前,其是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。可到酒店后,觉得周某利用他人照片欺骗了自己,其长相并不符合自己的择偶要求,因此,改变主意想离开。但是对方不同意,并且准备动手打人。由于担心自己人身安全会受到伤害,所以才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。过程中没敢反抗也正因如此。
对“2000元是嫖资”这一说法,颜某认为这不是事实。首先,自己有正当职业,并不是失足女。其次,2000元是周某主动提出赠与的,主要原因是周某觉得占用了本人工作时间,还有来回的路费。同意前往的主要原因是看照片觉得周某长得挺帅的,想与其有进一步的感情发展,并不是因为钱。
三、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?
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之规定【强奸罪】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的行为,犯本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。强奸罪的定义: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,即可认定为强奸。
本案颜某在见到周某真人前是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但是见到周某后,其改变主意了。这是颜某的权力,即妇女的性自权,男方应当充分予以尊重。如有侵犯妇女性主权,即意味着违背妇女意志。
实践中,强奸案最常见侵犯妇女的方式是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。但除此之外,还包括其他手段。“其他手段”包括但不限于妇女醉酒晕睡时、熟睡时、晕迷时、受到威胁时等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形。
综合本案,颜某欲离开时,受到了周某的阻拦,并准备动手打女方。女方因害怕周某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才不敢反抗的。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,虽然女方没有反抗,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女方的真实意愿。因此,可以认定为周某使用“其他手段”,违背女方意志下发生性关系的,故周某构成强奸罪。
最终,法院经综合考虑,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
四、我的观点
1、颜某想离开时,周某心里应该清楚女方已经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了。而这个时候,周某并没有选择尊重妇女的意愿,让其离开。而是一意孤行,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。当周某做出这种选择时,已注定周某将为自己的“一意孤行”付出相应的代价。
2、颜某是本案的受害人。但其作为一名年轻女性,第一次与陌生异性网友见面,就敢相约到酒店开房,并答应与对方发生性关系,此举也有不妥。广大女性同胞们,应引以为戒,洁身自好,坚决不让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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